发布时间: 2024-10-16 来源:三茅网
虽然国家规定社保缴纳应按照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社保部门也不会审查。
我们公司就是上述那种按照最低基数来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以往一直都是这样操作,没有遇到任何问题。但是,最近有一个员工向劳动局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并要求公司补齐以前未足额缴纳部分。由于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不知道如何处理。
请教各位牛人,如果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有哪些风险,该如何防范风险?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公司该如何应对?
很多公司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是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是事实,如果社保部门没有稽核,或员工没有去劳动局投诉的话,公司是不会存在太大风险的。只有当社保部门稽核或有员工去劳动局投诉后,企业如此操作的潜在风险才被放大,从而给企业带来被动。那么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呢?这实际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什么是实际工资?
具体在社保保险的缴纳基数上,实际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或本市的有关规定应计算为工资总额范围的工资科目。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有以下6个方面: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上6个项目几乎涵盖了所有单位所能想到的薪酬项目及科目。很多HR会误理解社保缴费基数就是基本工资或平均工资,而实际上,社保缴费基数包括了所有单位所能想到的薪酬项目及科目,即员工的实际工资(实际工资=基本工资+j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是员工收入比例构成是否影响社保的缴纳?
在这里可以给出明确的回答:会影响。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有以下11个方面:1、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费、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类工种: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4、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6、对自带工具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补偿费用;7、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8、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9、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0、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1、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如果将公司年终奖,能改头换面换成合理化建议奖,就可以不用列进社保缴费基数,但前提是必须有企业文件支撑,也就是有相关的企业制度、标准。因为社保的缴纳基数是实际工资,但是不包括员工福利这一部分。所以如何分配工资和福利将决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如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所以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一定要事先与员工约定好收入比例的构成,符合国家工资制度、劳动法律和社保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地调节好员工的工资与福利的比例,但不可随意调整员工的收入比例的构成。
三是如何分清在职缴纳社保和非在职缴纳社保的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1)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如实申报。
简单的理解就是员工实际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最高的比例缴纳,员工实际工作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介于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照员工实际月工资缴纳。各地社保局都会在固定的时间内核定基数,并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据笔者了解,海南省的是每半年调一次,一年共调两次:1月至6月份、7月至12月,企业需要准备好工资表等证明材料申请调整员工缴费基数。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高只按300%缴纳,比如某员工月工资20000元,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则按照9000元缴纳。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这种情况下,缴费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所以,未依法按着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仅限于员工工资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内的在职员工。
四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缴社保,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据笔者了解到的很多案例中,很多公司如果未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会裁决:公司应该按某某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那么仲裁委的仲裁依据是什么呢?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这里说的“依法”有三层含义:一是员工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二是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拖欠,三是用人单位要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是指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月工资为2500元,就不能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尽管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月工资缴纳社保,则法律上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